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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9:05:58
机器学习不是分析假设,而是分析、训练数据,通过使用算法,确定连接输入数据与输出结果的最佳假设。
如果更多的参与者都不是基于自己或是购买服务的单个律师的服务形成对案件的预测,那么大量行动者对决策的调整会很大程度上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状态。在个人仅有死亡这种方式才可能完全退出社会的情况下(如果是信息时代的一个虚拟主体,比如账户,甚至连这种方式都可能不存在),博弈就成为了一种无限重复博弈。
放在更大的历史尺度上来看,技术的发展带来的这种趋势正是对此前人类历史中简化信息、降低信息成本以促进社会合作的规则发展的一种反向运动。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中,既包括针对目前的弱人工智能(ANI)的实际应用进行法律规制的相关研究,也包括对于未来的强人工智能(AGI)可能向人类社会提出的挑战,进行预测性的研究,甚至还包含了对于奇点之后的超人工智能(ASI)会造成什么样的颠覆性后果、是否可能进行法律约束的思考。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在其立案平台向当事人直接通过关键词推送类似案件的相关数据,使当事人得以便捷的形成对所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初步判断。[7] See, Yueh-Hsuan Weng, Chien-Hsun Chen, and Chuen-Tsai Sun: Toward the Human–Robot Co-Existence Society:On Safety Intelligence for Next Generation Robo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Robotics, 2009 (1): 267–282. [8][德]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4期。但是,人工智能对于法律认知与法律规则的重构,进一步的影响将会传导到法律价值层面。
当然,很容易看到由于经济成本的考量,人工智能时代才有可能更大范围普及这种服务。[25]具有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无需局限于最初编写的代码,而是通过对于数据的学习形成更为深入的理解,从而完善其分析。现在有些地方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公共权力过于强悍,运行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往往压倒了法律的权威。
如何防止掌权者腐化堕落,一直是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所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旦落败,襁褓中就有不祥之兆,甚至遗传上就含有失败的"基因"。于是,历代统治者都注重强化对掌权者的监督,其中许多监督机制在今天仍不失借鉴作用。问:您提出了不同的法治类型,这使得对法治的分析有了基本框架。
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专断地撤销与农民订立的已生效多年的承包合同。但是,现实中,有些人一朝大权在握,便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甚至骑在公民头上作威作福。
在我们所作的一次调查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我所有的一切都是党和政府给的。例如,美国的"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等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就是由记者检举出来的。现代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文化的多元化,治理社会的方法趋于理性化,追求科学化,宗教的统治让位于世俗的统治。传统文化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于今仍有很大影响。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的变化,其他治道或者失据。不过,它们各自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问题,存在重要的差异,当每种类型趋于极化时,便接近于纯粹的"理想类型"。我想先从法治概念开始。第一个阶段是50年代到"文革"结束,这个阶段先是照搬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理论,超越历史阶段地追求法的消亡,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
古罗马帝制时期的法治、中世纪英国的法治以及中国先秦和秦朝的法治,可归入非民主形式法治。他的研究结论是,西方现代法治产生得益于两个因素,一是超越实在法并成为衡量实在法合法性准则的自然法观念。
法治(特别是民主型法治)将任何个人或机构,都置于法律之下,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专断意志的弊害。古罗马法治中的裁判告示和自然法的影响,连同中世纪英国衡平法追求实质公正的倾向,可归入非民主实质法治。
当然,法治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现象。二是制度建设滞后,法治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口号上,没有在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上下功夫,例如司法独立本是民主型法治应有的体制,但这一个简单的制度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西方文化尽管存在差异,但仍有某种共性,在古代,古希腊的科学与哲学精神、古罗马的法律、基督教的超越信仰以及日耳曼民族的习俗等,逐渐融合成了传统西方文化的统一体。在非民主型法治下,法律主要来自君主、贵族和其他享有特权的权威。到"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达到极端,司法机关被砸烂,法律教育被停止,法律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工具,公民权利被等同于资产阶级法权。再如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中就包含实质合理性的因素。
三是欺压百姓,横行乡里。同时,有一些学者虽然坚持民主形式法治,却对法律实证主义抱有某种忧虑,意识到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而不顾内容、价值,会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际的不平等,因此提出了一些超越这两种法治的方案和建议。
在实质法治下,为体现个别公正,常打破法律的一般性与普遍性,给予特殊关照。据统计,全国省、市、县三级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大体接近财政收入,有的甚至超过财政收入。
儒家认为从这些教化良好的人中选贤任能,就会确保掌权者清正廉洁,从而使他们成为民众所拥护和爱戴的清官、循吏。当然,即便专门监督机制运行良好,新闻媒体监督也有其独特的作用。
八、法治与公共权力 问:在中国,要走向法治,需要从许多方面进行努力,您认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 答:我认为最迫切的是按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致力于制度建设,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制度化。前些年,我们曾就这样的问题进行了调查:"饭店、商场随意搜查您的身体和提包,会感觉如何?"5494名被调查者中,表示"没有不满"的竟多达39.5%。因此,英国的民主乃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得以牢固确立。这些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因此,类型化的研究方法,既在一定程度是对实践的抽象,反映并观照社会实际境况,但同时又不完全与社会现实重合,具有某种"理想"的色彩,因而这种类型便有"理想类型"之称。统治者希望通过法治维持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同时,在现代社会,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和"卡里斯玛"的强人统治合法性,受到了严厉挑战,理性的政治统治,只有向法治中寻求合法性。
但是,要把这一原则落到实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否则,这一原则难免落空。我个人以为,改进现行权力监督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强化权力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
司法组织缺乏独立性,其活动易于受到外来干扰,即便做到了公正,也容易受到怀疑。二是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发展,而其他社会并不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因此就没有能够产生现代法治。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要向自己的传统寻求资源,也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要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而不是按照上级的旨意去"划圈"。当然,近年来全国人大和有些省、市的人大在这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与人大应有的权威和作用相比,还有很大距离。不同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常常运用不同的治道协调和整合这两对紧张关系。
于是,有的以考察为名公费出国旅游,有的以数千万元的公款到赌场一展风采、一试运气,有的还斗胆潜入花街柳巷"过把瘾就死"……关于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还可以举出许多。就中国目前而言,应该侧重前者还是后者? 答:我前面说过,在现代以来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是民主形式法治。
"法治"与"法制"的两种表述有重要区别,因字旁的特征前者称作"水治",后者称作"刀治"。少数关心民生疾苦的清官,大都没有好下场。
当然,非民主型法治可能有人治的倾向,但是,在依法治理、统治这一点上,区别于凭靠人主或社会精英个人意志、偏好或判断的赤裸裸人治。五是腐败堕落,挥霍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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